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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贡一家超市疫情期间损害消费者权益 被处罚
 [打印]添加时间:2022-09-15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58
   经查证,该超市销售的上述大米原价为35元/袋,28.8元/袋是该超市开展开学季促销活动时的优惠价格。该超市为宣传开学季促销活动制作了宣传海报,宣传海报上标示的促销时间为:2022年8月27日至2022年9月4日,超市于2022年8月31日提前结束促销活动,将上述大米的价格调回了促销前价格。
 
  但该超市在宣传海报第二页右下角标示了“本彩页最终解释权归本超市”的内容,该内容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该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的上述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处罚决定。
 
  疫情期间,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全力以赴“保供稳价”,切实保障民生民安,在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重点场所张贴《自贡市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提醒告诫书》,面对面向商户做好政策宣讲引导。并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开展全覆盖、多频次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